案情回顾
年6月,原告吴某某在被告爱某某公司经营的某网络商店内购买了克货品梅花鹿茸片,花费货款元。但因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货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吴某某即诉至法院,要求爱某某公司赔偿涉案货款元的10倍即0元。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因爱某某公司出售给吴某某的梅花鹿茸片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梅花鹿制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售该商品的应依法取得专用标识和检验证明,但爱某某公司却未能提供,故应依法认定其出售的涉案梅花鹿茸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判决深圳爱某某公司支付给吴某某赔偿款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管是实体或者网络销售食品都应符合相关标准,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赔了夫人又折兵”。而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购买产品时要认准相关的产品检验证明等,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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