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生是一家图文广告店的老板,他待人热情,服务周到,店里的生意特别好。经营了一段时间,他觉得店里的人手根本不够用,单子多的时候,大家经常需要加班熬夜干活,而且,要是大家都忙起来,连个守店的人都没有。所以,他就想再招一个店员,平时给他们搭把手,干点简单的复印、打印工作,他不在的时候,也能帮忙守店。于是,他打印了一张招聘启事,张贴在自家店铺的玻璃上,希望来来往往的人都能看见。贴上之后,这件事情就被戴先生淡忘了。没想到,五个多月后的一天,他突然收到当地城管部门发来的短信,要求他马上到执法队来,接受调查询问。戴先生觉得莫名其妙,他实在想不出来自己犯了什么事,但也不敢怠慢,赶紧就去了。到了之后,执法人员表示,他擅自在店铺玻璃门上张贴广告,影响了市容市貌,所以,对他做出了罚款5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戴先生想不通,自己的招聘启事明明是贴在自家店铺门上,怎么就影响市容了?而且,这张纸已经贴了5个多月了,没有任何城管人员过来提醒,或者责令改正他改正,怎么就突然罚款了?但是,当时他一个人在执法队,形单影只,所以他没有表示出不满,也没敢吭声,把50元罚款交了便先离开了。事后,他越想越觉得憋屈,便将此事发到了网上。很快,当地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便出来解释,招聘启事虽然贴在店里,但性质还是属于对外发布的宣传广告,这类广告只能在指定位置张贴,随意乱贴影响了市容和环境。于是,他们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戴先生做出了处罚,合法合规。此外,工作人员还表示,戴先生如果不服本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首先,相关法律确实规定不得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为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各地都有相关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个人和单位不得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刻画宣传品。这里并没有明确说明是不能在玻璃门内侧粘贴?还是在商户外侧粘贴?但是,只要影响市容的,都是违法行为。戴先生张贴了招聘启示以后,因为忘记及时处理,导致贴了好几个月,确实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次,执法人员对戴先生的处罚也是合法的。《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于戴先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要求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清除干净广告信息,还要并处警告或者50-元的罚款。戴先生受到了50元的罚款,其实也算是从轻处罚。要是戴先生态度不好,不好好配合,结果可就是元的处罚。最后,对于戴先生这样的无意之失,免于处罚也是可以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不予处罚。戴先生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完全可以不予处罚的。但是,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掌握在执法人员手里,具体是否免予处罚,戴先生也是没办法的。(人物均为化名)对此您怎么看?